(2017)渝0110民初6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蒋文与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6729号原告:蒋文,男,1987年0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56486265X。法定代表人:陈祖华,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蒋文诉被告重重庆国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美玉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美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美玉承担(已纳)。审判员 万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