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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恢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罗可俊、桓台县新城镇罗苏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可俊,桓台县新城镇罗苏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恢1093号申请执行人:罗可俊,男,1942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桓台县新城镇罗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桓台县新城镇罗苏村。法定代表人:岳本高,村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可俊与被执行人桓台县新城镇罗苏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开始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罗可俊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民初字第6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伊护国审判员  杨慧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