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祁康杰与邹益高、陈光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康杰,邹益高,陈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3903号 申请人:祁康杰,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威,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鑫瑜,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邹益高,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申请人:陈光荣,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康杰与被告邹益高、陈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邹益高、陈光荣名下的价值191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邹益高、陈光荣名下价值191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