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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祁康杰与邹益高、陈光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康杰,邹益高,陈光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21民初3903号 申请人:祁康杰,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威,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鑫瑜,浙江博翔(青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邹益高,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申请人:陈光荣,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康杰与被告邹益高、陈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邹益高、陈光荣名下的价值191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邹益高、陈光荣名下价值191000元人民币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艳萍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