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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汪海波与邱海兵、刘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海波,邱海兵,刘莲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5734号原告:汪海波,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海兵,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刘莲燕,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汪海波为与被告邱海兵、刘莲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邱海兵、刘莲燕共同返还原告汪海波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邱海兵于2017年7月5日向原告汪海波借款60000元,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双方约定借款的月利率为2%。被告邱海兵借款后仅返还借款10000元,剩余本息至今未还。上述借款发生在被告邱海兵、刘莲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邱海兵、刘莲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汪海波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从2017年7月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7.50元,由被告邱海兵、刘莲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