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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吴林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吴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401号申请执行人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99号。被执行人吴林娟,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沪劳人仲(2015)办字第1324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林娟在银行的存款324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吴林娟相当于324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