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积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积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797号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市旅顺口区五一路龙河家园60-202号。法定代表人:温超志,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韩积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积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旅顺龙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