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朱雪琴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雪琴
案由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5刑初487号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雪琴,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乡县,住内乡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7)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雪琴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雪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朱雪琴在家中自制160余斤的糯米酒,后发现糯米酒发酸影响销售,遂擅自购买甜蜜素添加在制作的糯米酒中对外销售。2017年5月29日,内乡县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朱雪琴制作的糯米酒抽样送检。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朱雪琴制作的糯米酒中甜蜜素含量为1.87g/kg。对此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朱雪琴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朱雪琴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朱雪琴在家中自制一百四五十斤的糯米酒,后发现糯米酒发酸影响销售,遂擅自购买甜蜜素添加在制作的糯米酒中对外销售,销售价平均一元多每斤,销售了五斤。2017年5月29日,内乡县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朱雪琴制作的糯米酒抽样送检。经洛阳黎明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朱雪琴制作的糯米酒中甜蜜素含量为1.87g/kg。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朱雪琴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王某2证言、检测报告、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内乡县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抽样取证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朱雪琴均无异议,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雪琴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院为了依法维护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雪琴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闫珊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春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