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民初207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屈跃生、王艳等与梁和峰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跃生,王艳,梁和峰,付阿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2078之一号原告:屈跃生,男,1965年3月3日出生,汉族,弄民,住郓城县。原告:王艳,女,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武安镇五界首行政村五界首村35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军(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和峰,男,1988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被告:付阿华,住济南市槐荫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658菏建数码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2225689K。法定代表人:李会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惠良(特别授权代理),郓城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化伟(特别授权代理),山东两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03月17日做出的(2017)鲁1725民初2078号民事裁定书,将存放于郓城县东城汽修厂的事故车辆鲁A×××××小型轿车予以查封。2017年08月24日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故车主付阿华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车主付阿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事故车辆鲁A×××××小型轿车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秀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洪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