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8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建设、王丛娟等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设,王丛娟,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126号原告:赵建设,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王丛娟,女,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平,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由金影,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中粮广场12A。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天津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建设与被告、王丛娟、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赵建设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