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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567号原告:王某1,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新州。被告:王某2,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728元,剩余72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玉平人民陪审员  王文学人民陪审员  刘伟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明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