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1567号原告:王某1,男,1974年6月1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新州。被告:王某2,男,1978年8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456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728元,剩余72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玉平人民陪审员 王文学人民陪审员 刘伟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明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