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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霍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霍某某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刑初465号自诉人秦某某,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诉讼代理人张勇,河南文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霍某某,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2017年5月2日因本案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2017年5月17日、6月1日先后因其他执行案件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2017年6月15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本院决定逮捕。辩护人蔡志猛、王梦菲,河南彪炳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秦某某以被告人霍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以缺乏证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2017年6月14日自诉人再次向本院提起控诉,并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秦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张勇,被告人霍某某及其辩护人蔡志猛、王梦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秦某某诉称:被告人霍某某借自诉人秦某某现金165万元到期不还,2014年11月10日经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拒不履行。自诉人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经执行人员调解,被告人霍某某保证2016年6月30日前将款项还清,但仍未履行。被告人霍某某经营有耆颐别墅敬老院、朝霞农业生态园,仍在正常运营和盈利,其有能力偿还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恶劣,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曾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但未见答复,请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霍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霍某某辩称其实际没有借秦某某钱,其因为同情他给他打了欠条,养老院被他人侵占了,农业公司处于瘫痪状态,其没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人霍某某的辩护人认为:1、自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6年7月15日、7月21日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提交的2017年6月15日的接处警登记表在立案之后,程序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该案。2、自诉人申请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书是错误的。3、由于被告人经济能力有限,所经营的朝霞农业公司于2014年被迫停产,朝霞敬老院被他人侵占,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但并非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恶意不履行。4、朝霞敬老院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霍某某无权将敬老院的资金用于其他用途。5、被告人在执行阶段虽出于对法院判决的敬畏,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但由于出现意外状况导致未能履行。综上,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被告人霍某某的刑事责任。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本院对秦某某诉霍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限被告霍某某、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秦某某人民币165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根据秦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对该民事案件立案执行,并依法向霍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在执行期间,在执行人员主持下,被告人霍某某经与自诉人秦某某协商,分别于2015年5月5日保证当年6月底前、于2015年8月5日保证2016年6月30日前先将本金还清,但之后分文未付。被告人霍某某于2004年注册成立安阳市朝霞耆颐别墅敬老院,是该敬老院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3日,该敬老院变更登记为安阳市北关区朝霞养老院,霍某某仍为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霍某某一直管理和经营该敬老院(养老院),并通过收取入住人员费用等方式有营业收入。被告人霍某某实际占有和支配敬老院(养老院)的收入,与其个人财产并不区分。2016年4月,汤阴县凯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霍某某有债务纠纷而接管安阳市北关区朝霞养老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自诉人秦某某提交的证据(一)本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邮件详情单和地址确认书证实,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对秦某某诉霍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并依法向霍某某送达了判决书。(二)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立案呈报表、立案交接表证实,根据秦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执行。(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法院专用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证实,本院在执行立案后,按照霍某某、张某某确认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2014)文法执字第149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四)土地租赁使用合同、社会福利性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实,2001年霍某某与安阳市东郊乡南漳涧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于2004年登记成立安阳市朝霞耆颐别墅敬老院,其为法定代表人。地址位于平原路北段。(五)本院执行部门从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调取的民事起诉状和原告安阳市北关区朝霞养老院提交的鉴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证实,安阳市北关区朝霞养老院于2017年2月28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2016年4月,被告汤阴县凯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债务纠纷为由强行占领、接管原告所属的敬老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暂计1万元(其他损失待鉴定后另行计算),原告同时向法院申请对其损失进行鉴定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包括安阳市北关区朝霞养老院的收费票据)。(六)全球邮政特快专递清单及所附控告信、本院(2016)刑初508号刑事裁定书,证实自诉人秦某某向有关部门及本院控告的经过。(七)法院执行笔录1、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霍某某称,安阳市朝霞耆颐别墅敬老院是其和爱人张某某共同投资开办的。其同意与秦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在2015年6月底前付清本金165万元,利息可以再协商。2、2015年8月5日,被告人霍某某称,其曾说过2015年6月30日前解决与秦某某之间的债务纠纷,但由于其原计划和别人合作扩建敬老院的规划没有批下来,所以解决不了。经与秦某某协商,其保证在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将借款本金165万元全部还清,利息到时候再协商。3、2016年8月12日,证人李某(汤阴县小额贷款公司经理)的证言称,因为霍某某欠其公司款,其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于2016年4月27日接收了朝霞敬老院,接收前有150多名入住老人,2016年5月6日及之前有90%的费用霍某某都已收取,目前还有几十个老人的费用已交到2017或2018年,霍某某将这些款都收走了。接收后其他老人的费用由其公司收取。4、2017年5月29日,被告人霍某某称,安阳市朝霞耆颐别墅敬老院从开业到现在,其一直是实际控制人。该敬老院每个月除去必要支出,净收入十几万元,如果手续齐全,敬老院每年可以享受政府补贴200万元左右。5、2017年5月31日,被告人霍某某称,敬老院从开业到2016年4月份,每月十几万元的收入都由其控制、支出。其每月收敬老院10多万元,用于敬老院的扩建和改造,并增添设备了。自2016年4月份起,汤阴县凯旋小额贷款公司强制占领敬老院后,就无法收取费用了。其在北关区法院起诉汤阴县凯旋小额贷款公司侵权。6、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霍某某称,安阳市朝霞耆颐别墅敬老院与安阳市北关区朝霞养老院是同一个敬老院,其是实际控制人。因为2014年至2015年年检,安阳市民政局不再管理敬老院,由各区民政局管理、重新办证。其以北关区朝霞敬老院的名义起诉汤阴县凯旋小额贷款公司。二、辩护人提交的证据1、2016年1月6日河南长生养老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与霍某某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辩护人提供该证据以证明该公司准备在原朝霞耆颐别墅敬老院的基础上投资承建养老院扩建项目,并分三批给付拆迁补偿款1800万元,霍某某因签订该协议认为自己有还款能力,而与秦某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后因该协议没有履行导致其无法履行与秦某某的和解协议)证实,霍某某以个人名义对朝霞耆颐别墅敬老院的资产进行处分。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证实,2015年8月3日,安阳市北关区朝霞养老院从北关区民政局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地址位于安阳市平原路796号,法定代表人为韩某某。三、被告人霍某某的当庭供述和辩解:敬老院就是一个小个体户,其没有从敬老院领过工资,其个人财产和敬老院分不开。另有自诉人秦某某的身份证、被告人霍某某的户籍证明、司法拘留决定执行回执等证据在卷可查。以上所有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自诉人另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一、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以证明霍某某于2011年1月6日成立有安阳市朝霞投资担保有限公司、2011年11月3日成立河南朝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2年3月23日成立河南朝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二、农业生态园的照片、2011年9月4日“安阳网”上刊载的“张某某:让更多人吃上健康蔬菜”的宣传稿件。自诉人提供以上证据以证明朝霞农业生态园仍在正常运营和盈利,但以上证据不能证明案件进行执行程序后农业生态园的经营状况。辩护人另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一、霍某某所写“关于被告人与秦某某之间的债务形成说明”,该材料属于被告人的自行辩解。二、秦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通话录音,以证明秦某某认可其与霍某某争议的款项不是借款,但该证据秦某某当庭予以否认,录音内容不能否定本院民事判决书的效力。三、任固镇商城村委会证明,以证明霍某某成立的农业公司已无力经营,土地返还给了农民。该证据与本院认定事实并不矛盾。四、豆腐营办事处文件、北关区发改委项目备案确认书及详细规划申请表,以证明从2014年起,朝霞敬老院被列为政府重点扩建项目。该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不能证明霍某某是否有履行法院判决的能力。五、张某某所写朝霞企业的经济及现状的说明、汤阴县人民法院对朝霞敬老院诉汤阴凯旋小额贷款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以证明霍某某名下的公司受各种因素干扰,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凯旋小额贷款公司非法侵占朝霞敬老院,导致霍某某与投资方的项目中止,拆迁补偿款无法到位。因张某某是霍某某的丈夫,也是执行案件的另一被执行人,其证言的客观性不强,且与在案其他证据矛盾。汤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霍某某要求法院确认其与汤阴凯旋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还款承诺书无效的诉讼请求,与辩护人的证明内容自相矛盾。六、民政部[2015]33号《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以证明捐资人不拥有对所捐赠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收益归敬老院,单位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霍某某在实际经营养老院的过程中,将营业收入全部用于养老院。七、安阳新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关于朝霞敬老院诉汤阴小额贷款公司侵权一案的不予评估退卷函,以证明朝霞养老院盈利状况无法评估。经查,事务所不予评估的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对材料存在争议,导致无法评估。根据查明事实和在案证据,本院对控辩双方意见评判如下:对于自诉人控诉被告人霍某某经营的朝霞农业生态园仍在正常运营和盈利的情况下而不履行判决的事实。经查,自诉人秦某某所提供证据不能证明民事判决生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农业生态园的运营和盈利状况,所控告该情节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霍某某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本案程序违法、不应受理的问题。经查,自诉人秦某某于2016年7月21日向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邮寄控告信,控告霍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因公安机关未予答复,秦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以缺乏证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在霍某某因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司法拘留期间,秦某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自诉,并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立案受理,程序并无不当。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霍某某辩称其实际没有借秦某某钱,其因为同情他给他打了欠条,以及辩护人认为本院执行依据的民事判决错误的意见。经查,秦某某诉霍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霍某某未提起上诉,本院民事判决已生效,未经法定程序纠正,其效力不容否认。且在执行人员主持下,霍某某两次与秦某某达成和解,亦未向执行人员作此辩解,当庭表示自己忍受了,所以未向执行人员反映,其解释有悖常理。被告人霍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霍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因养老院被他人侵占,霍某某没有能力执行判决的意见。经查,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对秦某某诉霍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被告人霍某某在2016年4月前一直掌控朝霞耆颐别墅敬老院(后更名为安阳市北关区朝霞养老院),并有正常营业收入,该事实不仅霍某某有详细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能相印证,安阳市北关区朝霞养老院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汤阴凯旋小额贷款公司要求被告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诉状及申请损失鉴定的相关材料也能佐证。故被告人霍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该项辩解、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朝霞敬老院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霍某某无权将敬老院的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意见。经查,当执行人员问霍某某如何履行判决时,其称自己有朝霞敬老院,除去必要开支,每月净收入十几万元。其当庭亦供述:敬老院就是一个小个体户,其个人财产和敬老院分不开。根据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2016年1月6日(此时霍某某不再是养老院的法定代表人)河南长生养老发展服务有限公司与霍某某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亦证明霍某某以个人名义对朝霞耆颐别墅敬老院的资产进行处分。以上情节足以说明被告人霍某某实际管理和控制敬老院,将敬老院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并按照个人意志对敬老院财产和营业收入占有和支配。故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执行阶段虽出于对法院判决的敬畏,与自诉人达成了和解,但由于出现意外状况导致未能履行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霍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8月5日两次在法院向自诉人承诺保证还款,但在2016年4月前其实际管理和控制敬老院、有营业收入的情况下,却分文未付。辩护人认为其因出现意外情况未能履行没有事实依据,认为其敬畏法院判决无从谈起。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严重侵犯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自诉人的控诉罪名成立。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为维护法院判决的权威,保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霍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廷印审判员  和晓璞审判员  高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