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4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青州市实力元工程机械厂与陈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州市实力元工程机械厂,陈义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4220号申请人:青州市实力元工程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季全亮,总经事。被申请人陈义强。申请人青州市实力元工程机械厂与被申请人陈义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379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季全亮所有的土地号为:青国用(2010)第20022号土地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58元,由申请人青州市实力元工程机械厂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