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与樊明、严玲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樊明,严玲莉,京山龙兴大鲵养殖专业合作社,樊冬青,易启云,陈宗尧,樊云海,樊友桂,陈宗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15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新市大道64号,组织机构代码914208218821155114。负责人:刘海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大成,男,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滋琼,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明,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严玲莉,女,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京山龙兴大鲵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永隆镇樊家巷村。法定代表人:樊冬青。被告:樊冬青,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易启云,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陈宗尧,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樊云海,男,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樊友桂,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告:陈宗顺,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诉被告樊明、严玲莉、京山龙兴大鲵养殖专业合作社、樊冬青、易启云、陈宗尧、樊云海、樊友桂、陈宗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一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