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成慧昌、日照赛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慧昌,日照赛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成慧昌,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日照赛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三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3493576L。法定代表人:孙兴龙,该公司董事长。成慧昌与日照赛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的(2017)日仲字第3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有利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成慧昌与日照赛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聿江审判员 张卫华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