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天水市供热公司与杨桂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市供热公司,杨桂莲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950号原告:天水市供热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蒋德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东,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桂莲,男,出生年月不详,住天水市秦州区。原告天水市供热公司与被告杨桂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天水市供热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天水市供热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晨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