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5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立民与徐立生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立民,徐立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54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立民,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立生,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秀丽(系被上诉人之妻),女,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山东闻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立民因与被上诉人徐立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济阳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5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徐立民请求法院判令徐立生对其房屋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并提交了陈家居居民安置建房认定书等证据,该证据载明了户主姓名、宅基面积、房屋承建人等内容,且徐立民、徐立生均认可双方母亲的宅基地已包含在该认定书所载明的宅基面积中,双方母亲是否是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未对以上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即以涉案房屋所在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涉案房屋没有相关权属证明判决驳回徐立民的诉讼请求,导致本案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阳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5民初20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徐立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学宽审判员 刘彦亭审判员 王周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