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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川执字第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张兴东、阎玉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东,阎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2163号申请执行人张兴东,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阎玉福,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张兴东诉阎玉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2)川执字第216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辉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孙启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