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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洪与赤水市名门望足养生会所、扶林、张鲁、高穗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赤水市名门望足养生会所,张鲁,高穗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330号申请人刘洪,男,1981年11月25日生,汉族,无业,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赤水市名门望足养生会所,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因特拉根D2-1-7、D3-1-8。经营者扶林,男,1975年1月25日生,住赤水市。被执行人张鲁,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高穗汾,女,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赤水市。本院在执行刘洪申请赤水市名门望足养生会所、扶林、张鲁、高穗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黔0381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凌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