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民初3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磊与张光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磊,张光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3191号原告:周磊,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风华,女,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与原告系母子关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告:张光辉,男,1986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磊诉被告张光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磊撤诉。案件受理费875元,由原告周磊负担。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雅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