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王长有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长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皖01刑更2995号罪犯王长有,男,汉族,1963年6月10日生,初中文化,广西省桂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王长有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2017年8月7日执行机关以该犯擅自将劳动工具(小纱剪)带出生产区域,违反劳动纪律,要求撤回对罪犯王长有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罪犯王长有擅自将劳动工具(小纱剪)带出生产区域,违反了生产劳动纪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撤回(2017)皖白监局字第148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