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民终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少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少辉,邓玉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民终11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法定代表人:卢培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思妮,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少辉,男住桂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玉华,女,现住桂平市。上诉人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少辉、邓玉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7)桂0881民初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少辉、邓玉华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4元(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92元,由桂平市清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丽审判员 黄钰雄审判员 陈燕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岑 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