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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民初7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与张肖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张肖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02民初74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长乐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68007135304661.法定代表人王晔华,系该行行长。被告张肖妮,女,汉族,1973年9月16日出生,陕西子洲人,住陕西省榆林市开发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与被告张肖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撤回对被告郭贵堂、房彩霞、郭亮荣、郭亮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承担。审判员  郭玉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