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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等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李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3083号原告:王某1,男,200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王某2,女,200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3,男,200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现抚养人:王群山,男,汉族,66岁,住址同上。被告:李某,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负担。审判员  陈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