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民初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邓云英与龙会萍、龙秀萍、龙玉平、龙雪平、龙小萍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云英,龙会萍,龙秀萍,龙玉平,龙雪平,龙小萍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5民初961号原告:邓云英。委托代理人:贾志勇,勉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会萍。委托代理人:彭广岭,系龙会萍之夫。被告:龙秀萍。委托代理人:刘丽辉,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玉平。被告:龙雪平。被告:龙小萍。原告邓云英与被告龙会萍、龙秀萍、龙玉平、龙雪平、龙小萍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云英及委托代理人贾志勇,被告龙会萍的委托代理人彭广岭、被告龙秀萍及委托代理人刘丽辉、被告龙玉平、被告龙雪平、被告龙小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云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从2017年7月起每个女儿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整;2、确定在勉县居住的女儿之一与原告长期共同生活或定期轮换生活,以便照顾原告日常起居,安度晚年;3、以后遇到原告生病住院治疗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五个女儿平摊解决;4、五个女儿除给付赡养费外,还应经常看望、陪伴,以满足原告的精神慰藉和需求。事实和理由:原告邓云英与丈夫龙彦章于六十年代初结婚,共育有五个女儿。现先后均已成家,老大嫁到山东,其余四个女儿在勉县成立各自家庭。2009年原告丈夫因病去世。至今全靠房地产开发商给付的承包土地的赔偿款和领取国家给予的几十元高龄补贴生活。多年来由于原告年事已高且身患多种疾病(糖尿病、脑梗、老慢支、心力衰竭等),生活自理能力降低,身边不能无人照料。近年来先后几次因病住院,更需专人护理。1989年年底二女儿结婚招了上门女婿后,至今住在一个院子里,但很少过来照顾原告。姊妹们先后结婚成家分开居住,每天各忙各的事情。原告最近以来深感身体状况大不如以前,常常感到身体不适、头晕眼花、半身不遂,基本生活难以自理,更需有人在身边常年陪伴和照顾。因每天靠药物维持,开销也日渐增大,自己手头已经没有多少积蓄来支承医疗、生活等费用。为使原告能安度晚年,精神愉快的生活,依照我国《婚姻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原告方的合法权益。被告龙会萍辩称:婚后在山东生活,离母亲家很远,不清楚现在母亲家里的状况及赡养问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龙秀萍辩称:1、我愿尽赡养义务且已尽到赡养义务;2、关于原告要求给付的赡养费、医疗费,原告每月领取失地农民养老补贴100元、新农保85元,2017年4月领取马营村三组加工厂拆迁款4550元,同年6月领取征地补偿款72912元,8月领取征地补偿款1600元。原告的收入,结合本地消费水平,生活并不困难,故我可以不给付赡养费,遇到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由我和其他几个被告平均分摊;3、为有利于原告安度晚年,请确定原告与我长期共同生活。被告龙玉平辩称:我离母亲家相对较远,拆迁款的事情我不知道,母亲要求的我按母亲说的办。被告龙雪平辩称:姊妹结婚成家后,父母在一起生活,父亲和五妹老公去世以后,便由五妹和母亲在一起生活,我日常也尽到了赡养义务,平时母亲有病,我也带母亲去医院看病,只有我和五妹去照顾母亲,其余人都不在,母亲经常问我借钱,借了也不还,我后来就开始给予物质上的帮助,有时带点蔬菜、日常用品去看母亲,母亲虽有时候太偏心,但我还是尽最大努力去照顾她。被告龙小平辩称:我老公出车祸去世以后,我和二姐还有母亲一起在老房生活,至2016年我搬去泰华时代居住期间,我一直和母亲在一起生活,母亲有病以后,一直是我和三姐、四姐在照顾,就是二姐没有去。后来,我搬到泰华时代城以后,我虽然没和母亲在一起生活,但是母亲有病住院,还是我和三姐、四姐在照顾母亲的日常生活起居。包括,老妈住的房子,还是用我老公的死亡抚慰金加盖的。审理查明:原告邓云英与丈夫龙彦章于六十年代初结婚,婚后生育五个女儿,现均已组建各自家庭,被告龙会萍与其丈夫常年生活于山东省嘉祥县,其余四被告均在勉县乡镇生活。原告丈夫去世后,原告便在老房居住生活。现原告邓云英年事已高,身患糖尿病、脑梗、老慢支、心力衰竭等多种慢性疾病,生活自理能力降低,每天需要药物维持,偶尔还需住院治疗,需要专人照顾、照料。原告认为近来身体状况大不如前,药物开销日渐增大,而五被告婚后分开居住,各忙各的事情,对其照顾、陪伴不佳,遂以其诉请诉至本院。审理中,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另查明,原告邓云英于2017年4月领取了马营三组加工厂拆迁补偿款4550元,2017年6月领取了征地补偿款72912元,2017年8月领取了征地补偿款1600元,上述款项合计79062元。此外,每月还领取失地农民补贴100元、新农保85元、高龄补贴50元。上述事实,有户口簿复印件、失地农民补贴证复印件、社会养老补贴领取存折复印件、高龄补贴存折复印件、勉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案、治疗费发票、马营三组加工厂拆迁补偿分配表、马英三组自留地及其耕地附作物赔付表、证人证言、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原告邓云英2017年4月领取了马营三组加工厂拆迁补偿款4550元,2017年6月领取了征地补偿款72912元,2017年8月领取了征地补偿款1600元,上述款项合计79062元。此外,每月还领取失地农民补贴100元、新农保85元、高龄补贴50元,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考陕西省2017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统计数据,足够原告目前日常生活开销,且原告年事已高,独自保管财务有不可预见的风险,日常生活应当优先从上述款项中支出,故对于原告要求五被告从2017年7月起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原告邓云英年事已高,生活自理能力较差,原告要求确定在勉县居住的女儿之一与原告长期共同生活或定期轮换生活,该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有利于更好的照顾原告日常生活,原告希望能与被告龙小萍共同生活,让其照顾日常生活,被告龙小萍亦表示同意,故本院予以支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原告邓云英患有糖尿病、脑梗、老慢支、心力衰竭等多种慢性疾病,时常需住院治疗,医疗费开销较大,故对于原告要求五被告平摊解决其住院治疗期间所产生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赡养即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对于原告要求五被告经常看望、陪伴,以满足原告精神慰藉和需求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邓云英与被告龙小萍共同生活,由被告龙小萍照顾其日常生活。二、原告邓云英日常生活优先从拆迁、征地补偿款中支出。三、原告邓云英如遇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在新农合报销后,由五被告平摊解决。三、被告龙会萍、龙秀萍、龙玉平、龙雪平每月至少看望原告邓云英三次,以满足原告的精神慰藉。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龙会萍、龙秀萍、龙玉平、龙雪平、龙小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收据提交本院。审判员 晏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