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2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程会来与李明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会来,李明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603号原告:程会来。被告:李明航。本院受理原告程会来诉被告李明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陈述被告李明航身份证上的名字为李锐,李明航并非被告身份证上的名字,由于当事人主体信息应当以身份证上的信息为准,因此,本案原告起诉被告李明航属于被告主体信息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会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不予收取。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鑫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