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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7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田吉连与双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吉连,双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7221号原告:田吉连,女,1959年7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双月,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吉连与被告双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吉连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双月名下的一卡通(卡号:×××)中的存款依法进行扣押(止付),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吉连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双月名下的一卡通(卡号:×××)中的存款依法进行扣押(止付),扣押(止付)期间不得转移、变卖、赠予,止付期限2年,扣留金额为2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哈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慧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