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1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强蛟支行、宁海县海云休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强蛟支行,宁海县海云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李立君,尤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154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强蛟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6555593-2),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峡山村。法定代表人:李巧盈,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海县海云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438463-0),住所地:宁海县强蛟镇峡山。法定代表人:李立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立君,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尤海红,女,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强蛟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海县海云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李立君、尤海红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7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949480元、执行费21894.8元、诉讼费11172.5元,合计1982547.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宁海县海云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李立君、尤海红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网上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立君、尤海红所有的在宁波量光电子有限公司的股权,暂无法处置。3.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地产。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5.因被执行人宁海县海云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李立君、尤海红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宁海县海云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李立君、尤海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宁海县海云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李立君、尤海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宁海县海云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李立君、尤海红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李 斌审 判 员 林欣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范 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