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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万加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万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26行审36号申请人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马昭渝,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狄涛涛,男,该大队民警,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万加强,男,日生,汉族。申请人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8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万加强交通违法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执行人万加强主动履行该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2017年8月24日,申请人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汝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要求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占梅审判员  杜海洋审判员  张乐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