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8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邝洪丞、江琬梅、王膺荃、孙海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邝洪丞,江琬梅,王膺荃,孙海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392号申请执行人: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虞燕林,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住所地:XXXXX。被执行人:邝洪丞,男,1987年6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被执行人:江琬梅,女,1989年2月4日生,傣族,重庆市人,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被执行人:王膺荃,男,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被执行人:孙海菊,女,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X。本院在执行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邝洪丞、江琬梅、王膺荃、孙海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查询后,查明四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讼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孙丽敏审 判 员 徐 维人民陪审员 马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