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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4破申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中达五金实业公司、温州市驰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市中达五金实业公司,温州市驰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破申51号申请人:瑞安市中达五金实业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南洋村东新路。法定代表人:蔡忠余。被申请人:温州市驰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东垟路4幢2号。法定代表人:冯建忠。申请人瑞安市中达五金实业公司以被申请人温州市驰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温州市驰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被申请人温州市驰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送达通知,被申请人温州市驰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被申请人温州市驰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经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现该公司注册资金80万元,投资人冯建忠(出资比例50%,出资金额40万元)、冯晓静(出资比例50%,出资金额40万元),注册地为温州市瓯海梧田东垟路4幢2号。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反映,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2014)温瓯梧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判决被申请人温州市驰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瑞安市中达五金实业公司支付货款22049元。申请人瑞安市中达五金实业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申请人分期支付申请人货款,若未履行申请人可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继续执行等内容。后被申请人温州市驰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温州市驰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温州市驰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瑞安市中达五金实业公司对被申请人温州市驰元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员 郑 拓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书记员 黄千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