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曾凡雄与XX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凡雄,XX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80号原告:曾凡雄,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告:XX新,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原告曾凡雄与被告XX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且无法与原告、被告的取得联系,于2017年7月3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8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曾凡雄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凡雄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审 判 长 崔爱珍审 判 员 张琢琳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泽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