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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耿永飞与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开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永飞,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开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3414号原告:耿永飞,男,1977年8月2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扬子东路157号。法定代表人周福忠,董事长。被告:谢开春,男,1968年3月7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耿永飞诉被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开春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耿永飞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永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耿永飞负担。审判员  王庆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 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