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1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耿永飞与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开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永飞,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开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3414号原告:耿永飞,男,1977年8月2日生,汉族,住仪征市。被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扬子东路157号。法定代表人周福忠,董事长。被告:谢开春,男,1968年3月7日生,汉族,住仪征市。原告耿永飞诉被告江苏仪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谢开春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耿永飞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永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耿永飞负担。审判员 王庆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邢 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