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06民初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志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3719号原告: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03537,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402室。法定代表人:张建荣。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向文,男,汉族,1988年12月13日生,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住江苏省南京六合区。被告:朱志海,男,汉族,1976年6月20日生,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原告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志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与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17元,本院减半收取558.5元,由原告苏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方再非人民陪审员  吴文军人民陪审员  吴应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谭迎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