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2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庞顺华、龙阳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顺华,龙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庞顺华。被执行人龙阳春。申请执行人湖南韶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庞顺华、龙阳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2015)韶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依法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韶民二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利审 判 员 王伟忠代理审判员 蔡旺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