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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702民督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池州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刘金苗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州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金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02民督55号申请人:池州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南湖杏园B-2号楼。法定代表人:郭磊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雪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刘金苗,男,1969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池州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在向被申请人刘金苗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案件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池州宇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儒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