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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1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12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凯祥大厦。代表人:李耀东,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后林社区。法定代表人:柯少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冠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后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柯少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冠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街道后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柯少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金峰经济开发区埔尾片区。法定代表人:方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柯少纯,男,1966年9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冠成(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冠为(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宝诺(福建)电子有限公司、柯少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柯少纯、冠科(福建)电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晋江市人民法院已受理多起上述五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本院认为,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便于对五被执行人涉及的系列案件的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泉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冯叶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