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5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陈松太、张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太,张艳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5728号申请人:陈松太,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张艳辉,男,1975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平和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松太与被申请人张艳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松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艳辉的银行存款600000元。申请人陈松太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松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艳辉的银行存款6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陈松太所有坐落于龙岩市××××路西侧(城市中心花园)16幢16A6号,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陈松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俞 志 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楚楚(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