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初28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敏华与孙忠民离婚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836号之一申请保全人刘敏华,女,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保全人孙忠民,男,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上列当事人因刘敏华诉孙忠民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刘敏华于2017年8月9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保全人孙忠民所有的价值28.5万元的财产。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中请求分割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数额变更为100万元,并申请保全被保全人孙忠民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刘敏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查封被保全人孙忠民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审 判 长 马学彦审 判 员 寇艳萍审 判 员 历建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丁俊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