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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28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敏华与孙忠民离婚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2836号之一申请保全人刘敏华,女,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保全人孙忠民,男,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上列当事人因刘敏华诉孙忠民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刘敏华于2017年8月9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保全人孙忠民所有的价值28.5万元的财产。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人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中请求分割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分割数额变更为100万元,并申请保全被保全人孙忠民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刘敏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查封被保全人孙忠民所有的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审 判 长  马学彦审 判 员  寇艳萍审 判 员  历建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丁俊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