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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271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内蒙古睿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崔大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睿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崔大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1942号原告:内蒙古睿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科尔沁北路大学科技园2号楼7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安秀平,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志,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大勇,男,汉族,个体户。内蒙古睿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崔大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内蒙古睿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面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睿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4元,减半收取222元,由内蒙古睿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永庆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人民陪审员  陶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