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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史巧珍与范小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巧珍,范小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515号原告:史巧珍,女,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方,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小波,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根峰,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史巧珍与被告范小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史巧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史巧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巧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世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