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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7民初2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得均与李志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得均,李志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初2918号原告:刘得均,男,汉族,1949年8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李志有,男,汉族,年龄不详,住河南省汝南县。原告刘得均与被告李志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刘得均诉称,2016年9月20日,经被告李志有介绍,刘纪民将其承包的上蔡县新开发区面粉厂工棚2栋内外粉刷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每平方米合同价为10元,被告李志有每平方米提成2元。按协议约定工程结束后付工程款的95%。但工程结束后,被告李志有未按协议支付工程款。被告共下欠原告工程款44341元。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4341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所涉及的工程位于河南省××县境内,因此,本案应由该工程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晨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