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钟盈贵与黄莉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盈贵,黄莉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382号原告:钟盈贵,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美,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莉莉,女,1984年9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钟盈贵与被告黄莉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盈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莉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钟盈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6年9月30日解除;2.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85000元给原告。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位于中山市××××号物业24卡一楼和二楼铺位,面积180平方米,每月租金22500元,每年分两期支付,每期租金135000元,每期应于使用铺位前10日支付。合同还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当天,原告将铺位交付被告使用,被告至今拖欠原告租金185000元。钟盈贵提供如下证据: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关系及对租赁期限、租金、押金、违约金的约定。黄莉莉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位于中山市××××号物业,于2015年3月17日经中山市古镇镇城乡规划局古镇分局批准按临时建筑标准建设,总建筑面积2488平方米,权属人中山市古镇镇古一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2015年5月22日,中山市古镇镇古一村委会与钟盈贵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书》将上述物业出租给钟盈贵作灯饰展贸使用,租赁期限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2015年7月31日,钟盈贵将上述物业中的第24卡(一楼、二楼)商铺出租给黄莉莉,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的主要内容:出租方(甲方)钟盈贵;承租方(乙方)黄莉莉;乙方承租甲方位于中山市××××号物业第24卡一楼商铺90平方米,二楼商铺90平方米,每期租金135000元,每年2期,乙方应于每年的5月20日前支付租金135000元给甲方;租赁期自2015年9月1日至2018年7月30日;承租保证金67500元,水电费保证金5000元,甲方收到后开具收据。合同还约定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当天,钟盈贵将上述房屋交付黄莉莉使用,黄莉莉在《租赁合同》下方签名确认已经验收租赁物业。后黄莉莉支付了部分租金,尚欠2016年1月至同年9月的租金185000元。同年9月25日,黄莉莉搬离租赁商铺,钟盈贵于当月底收回商铺并同意《租赁合同》于当月底解除。本院认为:钟盈贵与黄莉莉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黄莉莉应当支付拖欠的租金给钟盈贵。合同履行期间,黄莉莉搬离租赁商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依法钟盈贵可以解除合同。钟盈贵请求确认《租赁合同》于2016年9月30日解除及请求黄莉莉支付拖欠的租金185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钟盈贵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黄莉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钟盈贵与被告黄莉莉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6年9月30日解除;二、被告黄莉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拖欠的租金185000元给原告钟盈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返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088元,财产保全费1783元,合计6871元,由被告黄莉莉负担(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原告已预交,不予退还,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谭震华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壹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