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平与咸金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平,咸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600号申请执行人:朱平,男,1969年1月13日生,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咸金芳,男,1964年11月9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执行朱平与咸金芳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咸金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平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鑫泉执行员 李成哲执行员 王学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