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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6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6527朱海华与苏州阿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海华,苏州阿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65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海华,男,196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平,男,1991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系朱海华女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阿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355688-X,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兴村。法定代表人巨梦萍,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朱海华因与被上诉人苏州阿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4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海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海华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海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为324元,由上诉人朱海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斌审判员  顾平审判员  赵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