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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4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雨良诉被告张雪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502号原告:赵某某,男,2010年4月10日出生,满族,住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九社村七组13号。法定监护人:赵某,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九社村七组13号。被告:张某(系原告母亲),女,1995年3月3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铁岭市清河区杨木林子镇泉眼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地址不详,原告未能做出补充及更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