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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52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郭某与某某煤矿及方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郭某,某某煤矿,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52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某某煤矿。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该矿矿长。被执行人方某某。本院在执行赵某某、郭某诉某某煤矿及方某某合同纠纷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冀04**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除已执行到位的4888164院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暂未执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