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01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某2,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2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位于荣成市人和镇二道港村27号登记在王福君名下,土地证号为:集用(**)字第×××号房屋一栋,归原告王某1所有。由被告王某2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2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函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