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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01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住荣成市。被执行人王某2,住烟台市芝罘区。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24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位于荣成市人和镇二道港村27号登记在王福君名下,土地证号为:集用(**)字第×××号房屋一栋,归原告王某1所有。由被告王某2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24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函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