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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执1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冠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冠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冠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冠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138号之二申请人:陕西美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西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62569631H。法定代表人:周光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冠群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630455-0。法定代表人:吴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冠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沣惠南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266261-6。法定代表人:吴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陈杨寨世纪西路。组织机构代码证:68799940-3。法定代表人:吴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咸阳恒大联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列被执行人借款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6日前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850.2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通过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