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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2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病被监外执行),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1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衡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年十二月二十日,被告人刘某某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7月6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病被看守所拒收关押。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3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衡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女子看守所。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7]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丽鹏担任庭审记录。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艳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和杨某某是男女朋友,均系吸毒人员,二人经常租住在衡南县云集镇圣贤旅馆(原天龙宾馆)。被告人刘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夏天至2017年3月被监外执行期间,继续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何某某、刘某甲和欧阳某某等人,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帮忙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欧阳某某两次。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何某某的事实有:(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在圣贤旅馆楼下,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某约0.7克冰毒。(2)2017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圣贤旅馆楼下,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某约0.7克冰毒。2、2017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圣贤旅馆楼下,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某甲约0.7克冰毒和一粒麻古。3、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欧阳某某的事实有:(1)2016年夏天,被告人刘某某因病在衡阳市医院住院,遂安排吸毒人员欧阳某某到圣贤旅馆找被告人杨某某拿毒品,之后吸毒人员欧阳某某在圣贤旅馆楼下以15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杨某某处购买了约0.7克冰毒。(2)2016年10月,吸毒人员欧阳某某到圣贤旅馆找被告人刘某某求购毒品时,因被告人刘某某不在家,遂以15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杨某某处购买了约0.7克冰毒。(3)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圣贤旅馆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欧阳某某约0.7克冰毒。(4)2017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衡南县云集镇鑫金亿网吧准备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欧阳某某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刘某某身上查获麻古疑似物7粒、冰毒疑似物30小包。经鉴定:冰毒疑似物净重20.9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净重0.6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现上述毒品均已被依法收缴。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欧阳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取样、称重笔录和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他人;被告人杨某某帮其贩卖毒品冰毒两次,依法应当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属实,愿意认罪,因自己患有多种疾病,现正在医院治疗,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辩称,愿意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和杨某某是男女朋友,均系吸毒人员,二人经常租住在衡南县云集镇圣贤旅馆(原天龙宾馆)。被告人刘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夏天至2017年3月被监外执行期间,继续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何某某、刘某甲和欧阳某某等人,其中被告人杨某某帮忙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欧阳某某两次。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何某某的事实有:(1)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在圣贤旅馆楼下,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某约0.7克冰毒。(2)2017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圣贤旅馆楼下,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某约0.7克冰毒。2、2017年2月,被告人刘某某在圣贤旅馆楼下,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刘某甲约0.7克冰毒和一粒麻古。3、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欧阳某某的事实有:(1)2016年夏天,吸毒人员欧阳某某找刘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刘某某因病在衡阳市医院住院,遂安排吸毒人员欧阳某某到圣贤旅馆找被告人杨某某拿毒品,之后,吸毒人员欧阳某某在圣贤旅馆楼下以15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杨某某处购买了约0.7克冰毒。(2)2016年10月,吸毒人员欧阳某某到来圣贤旅馆找被告人刘某某求购毒品时,因被告人刘某某不在家,遂以15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杨某某处购买了约0.7克冰毒。(3)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圣贤旅馆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欧阳某某约0.7克冰毒。(4)2017年3月2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在衡南县云集镇鑫金亿网吧准备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欧阳某某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刘某某身上查获麻古疑似物7粒、冰毒疑似物30小包。经鉴定:冰毒疑似物净重20.9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麻古疑似物净重0.6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现上述毒品均已被依法收缴。案件侦查中,被告人刘某某向侦查机关退缴赃款一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证实案件的由来及被告人到案情况;2、证人欧阳某某、刘某甲、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刘某某及杨某某卖过毒品给他们;3、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他们贩卖毒品的具体情况;4、鉴定意见,证实民警从刘某某身上查获的毒品的成分;5、取样、称重笔录和照片,证实毒品的物理特征和重量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给他人,共计25余克;被告人杨某某帮刘某某贩卖毒品冰毒两次,合计1.4余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前罪尚有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应与本案刑罚合并决定执行刑罚。被告人杨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还有坦白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期十四年十月十九天、罚金三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2017年3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收缴被告人刘某某违法所得一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凤德审 判 员  陈三平人民陪审员  夏建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