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烟台创印商贸有限公司与烟台博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创印商贸有限公司,烟台博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2民初251号原告:烟台创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程红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成,山东西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博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郑佑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宇,山东同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创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博源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创印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创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继珺 更多数据: